2011年4月7日晚,由我院主办的“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律师的职责”讲座在学院路校区教学楼107教室成功举行。本次讲座由美国博伊西州立大学法学院著名教授马克·布坎南博士(Mark A Buchanan)主讲,由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高祥教授主持。
在高祥教授的简短介绍之后,布坎南教授开始了他的精彩讲座。他首先从社会契约理论入手,并在此基础上厘清“企业社会契约”与“公司社会责任(CSR)”的关系,紧随其后地引入两个具化模型,即Carroll的社会责任金字塔理论、商业与社会关系理论(Business -Society Relationship),来阐述CSR的内涵;然后精要地回顾了美国和世界经济社会的历史演进,顺理成章地推导出(CSR)的产生原因。布坎南教授特别强调了以GATT/WTO为代表的国际法、国际“软法”和国内法对CSR的法律确认;最后,他对CSR的必要性,实施战略以及公司律师职责三个方面的问题做了淋漓尽致的讲解。布坎南教授分析问题时,广为采撷,鞭辟入里,整个论述过程更是行云流水,浑然一体,令在场每位聆听者折服。
在讲座交流阶段,同学们纷纷畅所欲言,讨论内容涉及公司强制信息披露义务、美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标准认定、政府职能在CSR中的体现和中国CSR的完善措施等等,布坎南教授概莫能外地予以了详细的回应。最后他明确指出,公司社会责任是经营者为实现持续赢利而所应秉承的颠扑不破的真理,但更应该是当代公司法人“良心”的体现。在整个交流过程中,布坎南教授以其渊博的学识和敏锐的洞察力再次对CSR这个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而又极富启发性的阐释,使在场的师生深受裨益。
讲座结束后,高祥教授向布坎南教授赠送了纪念品,并热情地邀请其再次莅临法大,与法大师生作更多更深入的交流。
(供稿人/刘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