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基地
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与中国政法大学共建、隶属比较法学研究院、进行外国法查明和研究的机构。基地接受法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个人等主体(以下简称“委托方”)的委托,提供外国法查明服务。
第二条 委托范围
(一)基地受理外国法查明的委托;
(二)外国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外的任何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的查明,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基地本着中立、客观的原则,接受法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个人等主体委托,不对外国法进行主观评论,并对查询过程中接触的案件相关信息保密。
第四条 接受委托
(一)委托方向基地提交委托函和案情相关材料;
(二)基地收到委托函和案情材料后,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三)基地决定接受委托的,签订委托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基地决定不接受委托的,应退回委托函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回避
委托与基地或其工作人员有利害冲突的,基地应向委托方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
第六条 查明程序
(一)立项:基地接受委托后,将委托事项交由熟悉相关国家法律的专家作为首席专家办理;
(二)起草:首席专家进行查明,撰写并提交法律查明报告草案;
(三)审议:基地召集相关专家审议法律查明报告草案,并提出修改意见;
(四)出具:基地结合首席专家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出具法律查明报告。
第七条 法律查明报告
基地按照委托书中规定的途径将法律查明报告递交委托方。
自委托方收到法律查明报告之日起,基地所承担的委托义务即告完成。
委托方对法律查明报告的使用应遵守双方委托协议的约定。
第八条 送达和期限
(一)基地与委托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文书传送;
(二)基地完成外国法查明的期限由双方约定;未约定的,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三)特别疑难的案件,经双方协商,可以延长期限。
第九条 查询费用
基地提供外国法查明服务收取适当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收费参考标准如下:
(一)查询一种外国法、查明的法律问题为一个的,每件收取查询费用伍万元人民币。每增加一个法律问题,额外收取一万元人民币;
(二)有特殊情况的,查明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查询费用用于支付参与查明的专家报酬、支持基地发展、比较法学研究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行政运营等用途。
第十条 支付方式
委托方应于签署委托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约定的查明费用。
委托方可以采用捐赠的形式,将查询费用支付到如下账户:
户 名: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
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昌平支行
账 号:3207 5600 7613
附 言: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基地法律查明委托
委托方也可以将查明费用支付到中国政法大学的如下账户,并提供相应转账证明:
户 名:中国政法大学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新街口支行
账 号:020000 2909 08810 4759
行 号:1021 0000 0290
附 言: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基地法律查明委托
第十一条 施行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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