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础与领域“二分”:法学学科结构的重塑
学者们对法学学科结构的改革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建议,这些意见虽然未必一致,甚至相左,但也有一些重要共识,如法学研究应该以问题为导向,以及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观点等。法理学、法哲学、法律史学、法制史学等都可以归入理论法学之列,此外涉及应用的部门法学学科,均可归为应用法学范畴。尽管传统学科需要进一步分化、整合,但目前学科结构的主要问题仍然是对领域学科的重视不足,即未明确区分领域学科与基础学科,从而导致整体学科结构难以体现时代特色和中国风格。
“领域法学”是与基础法学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以特定领域的法律问题为导向,运用传统法学方法以及跨学科方法进行研究,所形成的一体化的法学知识体系。领域学科或者“领域法学”实际是问题导向下法学研究回应现实问题的产物。不论是基于对中国法学研究拿来主义和受西方话语权支配的反思,还是基于法律科学实践性的考量,法学研究的问题导向主义已经成了当前法学界的普遍共识。问题导向主义不仅影响了传统学科的研究方法,更使领域学科成为自然而然的产物。基于对“部门法”教义主义的批判,有学者指出,中国法学的研究进路应当由部门法学走向“领域法学”。不可否认,受苏联法学影响而形成的法律体系及部门法分割的传统,在因应现实问题上存在明显不足,与此同时,过度教义化的研究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学知识的创新与发展。在综合考量各种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尝试将法学学科划分为两大类:基础学科和领域学科。
(一)基础学科与领域学科二元并立的理由
首先,从学科面向的角度看,法学基础学科主要针对具有普适性的法学基础理论、国家基础法律制度等法学重大事项加以研究、阐释和建构,而法学领域学科则主要着眼于具体领域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发展和完善,二者相辅相成,前者为后者提供一般理论框架和方法论,后者有助于前者和整体法学的认识功能、实践功能、整合功能的发挥。有鉴于此,尽管基础学科和领域学科还需要进行更清晰的描述和界定,但基础学科与领域学科的二元并立,成为法学学科结构重塑的可行思路。而“领域法学”如何进一步细化和深化,是下一步进行学科结构重塑需要重点解决的关键问题。
其次,基础学科具有基础地位,领域学科是法学学科最活跃的生长点,对社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领域学科研究的相对集中化、规模化以及研究成果的丰富化,不仅不会否定基础学科的重要地位,反而会强化基础学科的生命力,进而加强其基础地位。领域学科的形成不仅要求相应的问题束或研究领域的出现,更要求形成一体化的知识体系,充分体现问题导向下知识体系的逻辑性、融合性,而这需要较长时间的积淀。不可否认,全部法学知识难以被精确划分为若干领域学科,从发展的角度看,某些具有一定雏形的研究领域,并不意味着一定形成相应的领域学科。比如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虽然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研究领域,却很难说需要设置“个人信息保护学”这样的学科分类,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可以妥善地被各个学科研究所涵盖,《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保护做出重要规定,《刑法》有专门针对侵犯个人信息的罪名,许多行政法也有相关规定。换言之,个人信息保护就研究现状来看还不足以成为二级学科,但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化和积淀,它具有发展成为二级学科的可能性和潜力。
第三,领域学科不仅不会取代基础学科,还会“反哺”基础学科,为它们提供新的知识和养料。以“部门法学为纲”的研究进路,同时也是二级学科划分的主要依据,存在许多弊端,如弱化理论法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人为制造学科壁垒、知识碎片化等,但它并非一无是处。从我国法学发展的历史看,部门法导向的学科划分,本身便彰显了某种“问题意识”,使得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应用法领域的基础法学学科,得以迅速发展和繁荣。因此,“部门法导向存在弊端”与“基础学科不重要”这两个命题不可等量齐观。任何一个领域学科实际都是立基于传统基础学科的分立与整合。以环境资源保护法为例,尽管一些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需要借助理工科的科研成果才能加以确定,但是其脱离不了个体权利、公益诉讼、依法行政等传统的研究基础,这一点无可置疑。更重要的是,法学作为重要的社会科学门类,必须对外展现一定的研究空间和理论方法,基础学科在这些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不论是民法有关意思表示和个人本位的研究、还是行政法有关依法行政的研究,都展现了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基础性地位。如果仅强调所谓的问题导向,而忽视基础学科的重要地位,则有使法学堕入实用主义的深渊进而被降格为“职业技术”的巨大风险。况且,基础学科之所以可以被称为传统型学科,只不过是出于其发展历史和比较古典的研究范式的考虑,并不意味着其故步自封不再进步。基础学科的现代化为领域学科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制度土壤,基础学科之间的再次整合,有望刺激新的领域学科不断出现。
第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快速推进,为领域学科的持续繁荣提供了实践土壤和理论养分。在制度安排上,高校对二级学科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设置权,使得领域学科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必须承认,高等院校不仅应当享有,而且还应继续扩大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的权力,但现实情况是,国家对二级学科目录(不论是目录内还是目录外)实行严格管理。当下应尽快展开对领域学科设置标准的研究和试点工作,促进领域学科在健康的轨道上快速发展。同时应当明确,并非研究机构、人员、成果众多,属于现实生活中的热点就能成为领域学科,比如人权法学就不能成为领域学科,而应纳入宪法学范畴。另外,在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方面,尚未超越母体学科范畴的“研究领域”也不宜纳入领域学科。
(二)基础学科设置:标准和范畴
确定基础学科的范畴,标准是首当其冲的先决问题。基础学科应当达到以下标准:具有高度的基础性、概括性、统率性、指导性,知识体系严整,内涵丰富,具有为特定领域法学研究提供范式的能力,属于构建法学大厦的“四梁八柱”;能够完整地实现认识功能、整合功能、证立功能和回应功能。以此为标准,理论法学(含法律思想史、法律制度史)、宪法学、民商事法学、刑事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有资格成为学科结构重塑中的基础学科。一方面,基础学科会受到实证法规范的直接影响,另一方面,同属于同一学科的法律规范,往往具备共同的实质特点,相互之间具备紧密的逻辑关系。同一学科的知识体系亦须具备一定程度的抽象性,具备相当数量的可以解释整个理论和制度体系的抽象范式,作为该学科的真实可感又贯穿全局的“骨架”。并且,基础学科的研究成果构成了整个法学体系的基础性知识。基础学科可以按照以下思路进行建构。
1. 以理论性、实践性强弱为标准,将基础学科先“切割”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理应成为首要的基础学科,其基础性、公共性、横断性、体系性、传统性使其成为所有法学研究的最终皈依。任何学科的学术研究,离开了理论法学都难以为继。从应然角度看,理论法学的学科阵营应当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学(法律思想史和法律制度史)。法律思想史与法理学具有天然联系,法律制度史属于法学与历史学的交叉研究,因其目标往往设定为为现代法律制度和法治水平的优化提供知识,因此不属于历史学而属于法学范畴。整合了法理学、法律思想史学和法律制度史学等的理论法学学科,不仅有望解决学术资源分散、弱小的局面,还有助于理论法学认识功能、整合功能的发挥。理论法学之外的其他部分,均为应用法学。
2. 以研究对象、研究范式为标准,在整合相关诉讼法学的基础上,应用法学可以划分为宪法学、民商事法学、刑事法学、行政法学等四类。民商事法学、刑事法学更为古老和传统,宪法学、行政法学虽然出现的时代较晚,但在现代国家法律体系和法学研究中,却同样具有基础性地位,可以忝列为基础学科。前两者为传统型基础学科,后两者为现代型基础学科。
3. 宪法学应当与行政法学分离,成为独立的基础学科。宪法文本或者宪法精神在西方宪政史上可以追溯至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但宪法学却是资产阶级革命在主要西方国家取得胜利,特别是资产阶级成文宪法颁布后才逐渐发展起来的。尽管各国宪法学的研究重点各有不同,但历经两百多年的发展,宪法学形成了“规范宪法学、诠释宪法学、实证宪法学”三个层级相对固定的研究体系。由于我国宪法适用功能较弱,其研究路径常常向部门法中的关联性条款靠拢,使其与部门法的关系非常紧密。有学者认为,宪法与行政法学之所以被设置为同一个二级学科,其主要原因就是宪法的价值理念、功能追求,与传统行政法比较接近。但就法学研究的实际来看,行政法学与宪法学的研究视野和具体内容已经渐行渐远。因此,将宪法学作为单独的二级学科进行构建,不仅可以纠正以往强行在宪法与行政法之间进行关联的错误,还可以为提高宪法学的学术地位,彰显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提供契机。
4.民商事法学与刑事法学均为“实体法+程序法”的整合型学科,作为传统基础学科当之无愧。实体法与程序法的长期分立,使这两个学科的认识功能和实践功能被消减。起初,将所有程序法归入诉讼法学学科之中,其实不过是出于诉讼程序及知识结构之间具有形式上相似性的考虑。但形式上的类似,难掩实质上的价值、方法上的巨大鸿沟。如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出现,与刑事诉讼法几乎没有任何关联,就是明显例证。诉讼法单独成为一个学科不仅没有加强不同诉讼程序之间的交流,反倒造成了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沟通的不畅。此外,有关仲裁程序的研究已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研究分支。继续将诉讼与非诉讼程序作为一个学科已经不合时宜。反观行政法学的研究,在实体与程序的结合上就做出了很好的表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本科主干课程,这其中固然有整体建构行政法学体系,以及便利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考虑,但实体与程序难以分离亦是主要原因。因此,将民商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整合为同一二级学科,符合实践的期待。
5.行政法学具备基础学科的全部特征。行政法学与公共行政有着密切的关联,其作为独立学科登上法学研究舞台是比较晚近的事。德国行政法学作为成熟的法学学科,是在“法治国”时期给付行政成为重要的行政法学范畴之后的事情。法国也是直到19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行政权力日益扩张,法国法学家才注意到行政法问题。可以说,行政法是发展中的学科,即使是西方发达国家行政法的发展都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我国行政法理论的勃兴是20世纪后期改革开放之后的事情,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使得《宪法》之下“三大实体法+三大诉讼程序法”的“新六法”法制格局日益清晰。现代社会的发展导致许多社会风险的出现,不论在经济规制领域还是社会问题的解决上,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是不容置疑的趋势。行政权力从消极的秩序行政、干预行政转变为了服务行政与给付行政,政府规制也日益呈现扩张趋势。在政府权力扩张的进程中,尽管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利益的理念依旧是行政法学研究的主线,但传统研究范式已经不能因应中国的社会实践。有学者指出,对给付行政(特别是行政裁量)的关注、规制行政法的引介和壮大、行政程序法典化以及部门行政法的发展,成为中国现代行政法发展面貌的四大方面,在此背景下有学者还提出了建构“统一公法学”等重要主张。总体而言,现代行政法已经形成了比较明确的研究内容、研究范式和研究梯队,是当之无愧的现代型基础学科,无需过多证明。
(三)其他传统二级学科不列为基础学科
1.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经济法学的学术发展可谓坎坷曲折,时至今日,经济法学依旧没有获得学界的普遍认可,地位尴尬。许多私法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公法,有些公法学者认为经济法是私法。经济法学应该如何处理其与民法、商法和行政法的关系,始终是困扰经济法理论发展的重要话题,与相关学科研究疆域的厘定,依然会是经济法学的重要命题。很明显,经济法学不属于基础学科范畴,而是领域学科。
2. 国际法学的学科地位。由于存在共同的“国际”因素,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被统一放在了国际法的“篮子”里,此外看不出还有什么逻辑,事实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者之间的壁垒是难以打通的。此外,国际经济法在三者中的地位明显高于其他两者,出于整合弱势学科的需要,三者目前还可以被统称为“国际法学”。众所周知,由于弱国无外交,中国在近现代以来所形成的国际规则制定活动中,发言权微乎其微,晚近以来的国际法律规则主要由西方国家制定是不争的事实。未来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还应当落实到具体国际规则的制定上。因此,国际法学作为重要的领域学科将继续存在下去。
(四)走在时代前列的领域学科
与基础学科特别是传统型基础学科相比,领域学科更能体现当代中国的时代特色。多个领域法学学科都已经形成了一体化知识体系,有些其实就是传统二级学科,但是新时代需要对领域学科的设置加以规范,促其符合一定的逻辑和标准,建构相应的知识体系。需要指出,不论是基础学科,还是领域学科,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它们共同组成法学学科体系大厦,对学科结构予以优化和重塑,是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法学研究,乃至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基础学科的基础性在于其贯穿整个体系的抽象范式和对领域学科的指导作用,并不意味着基础学科高于领域学科,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领域法学发挥着整合不同法学学科以及法学与其他一级学科知识的功能,并紧跟时代步伐因应社会变迁过程中出现的法学问题。领域学科展现了学科划分与部门法划分之间的距离:即使没有制定相应立法,领域学科作为重要的知识体系也有其独立价值。领域学科还会促进基础学科理论的发展和完善,预测社会发展中可能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实证地看,领域学科有如下几种:
1.以某类重要社会活动相关法律现象和规范为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如经济法学、社会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卫生(健康)法学、科技法学等。
2.以某种重要事物、事项相关法律现象和规范为主要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如环境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网络法学、证据法学等,这一类学科还呈现出某种交叉学科的特点。基于互联网对人类生活所产生的深刻影响,未来的互联网法很可能成长为包含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与法律交叉等所形成的新型法学知识体系。
归根结底,领域学科是实践发展和学术知识融合的产物,它体现了传统法学知识和技术对新兴学科的孕育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也将促进基础学科的现代化。领域法学的开放性、回应性特点,将极大地促进法治实践发展;与此同时,法治实践也会催生新的领域法学源源不断地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