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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讷:消费者概念的构建要素

日期:2013-11-04 00:00    点击数:    来源:

【题目】消费者概念的构建要素

【作者】刘讷(比较法学研究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

【摘要】以德国民法第13条对消费者概念的定义结合中国具体国情,从哲学理念、德国民法典可供借鉴因素、消费行为承受人、买假行为等部分分别阐述消费者概念的构建要素,并提出以下浅见:

第一,消费者应限定为个人,而排除单位;

第二,消费者主观上不得以营利活动为目的;

第三,消费者行为应是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四,个人是消费行为承受人的,不论其是否为消费合同相对方,都应被视为消费者;

第五,“买假”人未声明自己“知假买假”的,不应被视为非消费者,即不能将“买假”行为视为消费者的否定要素。

 

刘讷 消费者概念的构建要素.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