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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宜涵:处方药的警示缺陷责任主体——美国习得居间人原则对我国的启示

日期:2013-08-03 00:00    点击数:    来源:

【题目】处方药的警示缺陷责任主体——美国习得居间人原则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吴宜涵(比较法学研究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

【摘要】在美国侵权法上,产品责任是一项单独的侵权法上的责任。药品属于特殊的产品,因此美国对药品侵权的判例法有特殊的规定和原则。与一般产品相比,药品总是不可避免地显示出不安全性。根据产品责任的一般原则,生产商应当对消费者负担起警示危险的义务。但是根据习得居间人原则,药品生产商如果警示过医生,他的警示义务就已经终结。这个原则随着药品广告的兴起以及病患的积极参与而出现例外。本文基于对美国法中的药商的警示义务和习得居间人原则分析美国处方药警示缺陷的责任主体以及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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