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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比较法研究所举办教师学术沙龙

日期:2017-11-13 16:10      点击数:     来源:

秉持着学者之间“学术切磋,砥砺前行”的交流宗旨,10月30日,在我院教师活动室香醇咖啡和甜蜜俄式巧克力味道交融的欢乐气氛中,比较法研究所教师学术交流会拉开帷幕。

首先,孙海波老师就自己近期写作的文章“对法律实践中法条主义的批判与拯救”分为四部分给大家做了介绍,意在澄清学界对法条主义的误解和错误的批评,揭示法条主义在实践中的内在结构和被批评所遮蔽了法条主义的价值和功能。第一部分主要围绕法条主义和后果主义进行概念的对应解读。在梳理概念、进行对应辨析的基础上,孙海波老师准确的为我们界定了法条主义;第二部分面对法条主义在实践中的危机,针对相关批判进行回应,主要从法条主义的两个最大的理论敌手法律实用主义和社科法学出发,进行辩证的批驳;第三部分探讨法条主义的有限功用,重点分析法条主义的能与不能;第四部分重点探讨法条主义如何穿越错综复杂的司法实践。之后,孙海波老师向大家介绍了其正着手构思的新文章“后果主义、民意与疑难案件”的写作思路。

针对孙海波老师的精彩发言,现场老师各抒己见,结合自己的研究方向和立场,谈体会、谈认识,同时也提出有益的问题和建议。会场讨论热烈,时时迸发出思想交锋的火花。

俞飞老师首先指出,所谓疑难案件,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时候,法律争议时其次的,更为重要的是存在事实的争议,由于证据本身存在争议,导致对案件真相的探寻是困难的。朱明哲老师认为,论证法条主义是以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作为论证前提的,那么,这里的前提预设是我们知道规则是什么。李晓晖老师认为,文章应重视对前提条件和讨论语境的交代,应明确论证体系具体是从哪一思想脉络、哪个学术体系中来的,需为论证找到理论支点。罗瑶老师认为,个案裁判中,法条主义和后果主义是相互结合的,从部门法上来讲,法条主义就是法教义学的一部分。原洁、李媚和薄燕娜老师认为:作为法条主义的前提而言,立法所确定的条文本身极有可能是存在问题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做到让法条主义不偏离真正公平正义的实现这也是一个大问题。王志华老师认为:应注重民意和司法之间的关系,法官裁判不能光看形式性的东西,应更多考量实质的价值。其指出写文章不但需要问题导向,而且还需要先做研究进行甄别,以便发现问题是真问题,还是假问题。列席会议的张彤老师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认为就疑难案件裁判来看,有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是法院和法官的裁判惯性。何启豪老师认为,对于疑难案件这一问题的讨论还应注意法经济学的视角。

最后,与会的老师们还就泸州遗赠案、公序良俗的类型化、对法条本身的解释、同质化和异质化价值衡量、法律的寻找与证成,以及个案正义的实现等问题广泛交流了意见。老师们热烈讨论,激烈交锋,相互之间碰撞出了思想和灵感的火花,两个多小时的讨论之后仍然意犹未尽,纷纷表示这类不拘泥于形式真正有意义的活动应该多多举办,并且相约了下一次聚首再进行一场学术和思想的盛宴。

 

(供稿: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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