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证明责任规范视野下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评析—— 兼评《民法典》第1064条
【作者】徐崇(比较法学研究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
【摘要】现行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虽几经变迁,但仍然无法平衡非举债方配偶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保护。现行法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有违债务的履行由被告证明的一般规则。不能因为有家庭这一基本单元的存在就弱化对债权人的保护,同时也不能因为家庭的存在,使得另一方配偶承担过重的债务清偿责任。现行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的修改一定程度上是法政策的结果,并不能必然逻辑自洽。
对于家庭共同利益要件需进行解释论上的限缩,缩小一方举债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亦即缩小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以免举债方配偶受到不必要的波及,进而界定出责任财产的范围。在适用推定规则时,应当要求举债方承担阐明义务,在法官形成司法认知后才能适用推定规则。在一项反驳的推定的前提下,再将证明责任转移给债权人,如果债权人能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按照共同债务清偿;如果不能证明,即承担诉讼法上的不利后果,按照单方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