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论过错推定原则及过错标准在信用评级机构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作者】景南衡(比较法学研究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
【摘要】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金融产品的逐步多元化。从前被看作是债券乃至证券市场“看门狗”的信用评级机构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与评级机构有关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的出现。但是,学界对评级机构的民事责任特别是侵权责任的探讨一直较少。从立法上来看,《侵权责任法》没有对诸如评级机构这类特殊主体的法律责任做出特别的规定,《证券法》17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7条明确了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归责原则。但是在承认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投资人利益保护的同时也不能忽视评级机构的责任负担。如何在保护投资者的同时推动我国评级市场的发展成为重要议题。而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评级机构的过错是能否确定评级机构责任的关键要件,无论是“客观联系说”还是“职业标准说”抑或是“过错分类说”都不能很好的解决法院对过错认定的困境,而“合理规程说”则提供了很多有益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