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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以源:消费者赔偿金制度研究——兼评我国新《消保法》第五十五条赔偿金制度

日期:2017-06-19 00:00    点击数:    来源:

【题目】消费者赔偿金制度研究——兼评我国新《消保法》第五十五条赔偿金制度

【作者】吴以源(比较法学研究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

【摘要】倍数赔偿金制度起源于古时,其立法目的与政策性导向密切相关。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是英美法系特有的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惩罚与吓阻。二者立法目的不同,故金额确定之考量因素亦不同。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五十五条规定针对消费欺诈行为处以额外赔偿金,修改的第一款之规定来自于1993年旧消保法第四十九条,以鼓励消费者提起诉讼为目的,乃属于倍数赔偿金制度中的民事责任;增订的第二款之规定以惩罚与吓阻不法行为为目的,乃属于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中的民事责任。在继受美国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时存在以下三点问题。第一,对于现行美国惩罚性赔偿金的限额规定情况了解不全面,轻率借鉴。第二,惩罚性赔偿金与倍数赔偿金混淆。第三,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确定的考量因素与立法目的不符。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确定的建议,希望真正发挥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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