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论我国股权善意取得法律制度——兼评德国法上相关制度
【作者】陈晨(比较法学研究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
【摘要】德国2008年修改《有限责任公司法》,在世界范围内首次创立了股权善意取得制度。而我国虽然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在立法上认可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但是许多问题仍然存在争议。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支柱为“权利外观基础”,德国在修法中改造了“股东名册”,而我国选择原有制度下的“工商登记”作为公示手段。股权善意取得制度较之动产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有相似之处,更有特殊之处。不论是我国还是德国对该制度的构造均存在问题,有待学理和司法实践进一步研究。
陈晨+论我国股权善意取得法律制度的适用+陈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