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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庆70周年系列学术活动: 意大利著名民法学家Alessio Zaccaria教授做题为“论社会交往”的讲座

日期:2022-05-24 16:26      点击数:     来源:

5月23日晚,我院邀请意大利著名民法学教授、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学荣誉法学博士、德国拜罗伊特大学法学博士、“亚历山大·冯·洪堡教席-国际研究奖”获得者、意大利民法学者协会“科学优秀奖”获得者、国际继承法协会主席、前意大利最高司法委员会参事Alessio Zaccaria教授为我校师生做题为“论社会交往”的线上讲座。本次讲座是中国政法大学70周年校庆的学术讲座之一,由我院中意法与罗马法研究所承办。讲座由我院学术委员会主席费安玲教授主持。我校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于飞教授、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所所长刘家安教授以及我院中意法与罗马法研究所所长助理许剑波博士担任与谈人。



讲座伊始,费安玲教授做了开场致词,对Alessio Zaccaria教授接受线上讲座的邀请表示衷心的感谢,对与谈嘉宾于飞教授、刘家安教授和许剑波博士的积极参与表示诚挚的谢意。

随后Zaccaria教授从“社会交往”的渊源谈起,以上个世纪末起意大利法官广泛采用“社会交往”理论进行裁判的问题引入,就“‘社会交往’是否能够作为债的一般渊源”这一问题展开论述。教授从不同角度探讨了“社会交往”的要素,指出信赖和社会协作义务都不是“社会交往”的核心要素,它无法在法律规范中找到规范基础来成为债的一般渊源。接着教授论述了三种不同类型的社会交往:作为债之一般渊源的法律行为性质的交往,如缔约;能够作为债之一般渊源的类似法律行为性质的交往,如情谊行为;以及不同于以上两种交往类型的其他社会交往,例如在教师和学生之间,双方不存在直接的契约关系,教师教导学生也是有偿的,而非好意施惠,这种社会交往不能作为债的一般渊源。最后,教授总结了他的观点:只有法律行为性质的交往和类似法律行为性质的交往才是债的一般渊源,“社会交往”理论不能被泛化适用,否则将会导致合同外责任荡然无存。

费安玲教授对Zaccaria教授的讲座做了总结,对意大利司法审判中滥用“社会交往”理论的现象同样表示反对。同时,她指出我国也面临着对民法典规范的解释。在解释法律时,应当根据法的基本准则、我国立法宗旨和我国国情做出解释。

刘家安教授首先梳理了Zaccaria教授的讲座内容,随后指出了我国对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和欧洲的区别。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较欧洲规定的更容易实现,且详细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而意大利对侵权责任的规定较为严格,所以在寻求保护受损害者的权利时会诉诸“社会交往”理论来寻求一种解释之道。

于飞教授指出契约上的法律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种法律关系,会对他人产生较高的注意义务。这种法律关系存在的初衷是为了追求更美好的社会,但是过高的注意义务又会限制人的自由,违背了追求美好社会的初衷,因此要注意平衡自由和注意义务二者的关系。

许剑波老师以意大利劳动法领域中法官基于“信赖责任”理论判决员工胜诉、用人单位败诉以保护弱势群体的一个案例阐释了其对该讲座内容的理解。她对我国法院常以“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为依据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裁判,而不管用人单位是否违反了后合同义务的情况提出质疑。她认为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不应当盲目保护劳动者,也要同时缓解用人单位的压力,平衡好二者的关系。



与谈环节结束后,我校法律硕士学院李琳老师通过提问和回答方式与Zaccaria教授就下列两个问题进行了交流:第一,“社会交往”理论与意大利宪法中团结原则的关系是什么?团结原则是意大利《宪法》所规定的原则。Zaccaria教授认为,法官试图基于此原则来影响合同内容的做法构成对私法自治的侵犯。“社会交往”理论确实借鉴了团结原则的内涵,但其界限仍然是模糊的,法官正是因此得以经常性地使用这一理论进行审判。第二,如何界定“法律上值得保护的显著利益”?Zaccaria教授认为,这个概念的涵摄范围十分广泛。什么利益值得法律保护?这一问题可以在《意大利民法典》第1322条中找到参照:各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内,自由地订立契约类型和契约内容。法官可以对不利益进行判决,当合同双方的利益不平衡时,此合同不值得法律保护。法官尝试运用如“社会交往”理论和团结原则等理论来支撑这类判决结果,或者说运用这些理论使其判决正当化。

讲座的最后,费安玲教授再次对Alessio Zaccaria教授、与谈嘉宾以及与会的所有老师和同学表示感谢,欢迎大家继续参加中意法与罗马法研究所举办的其他讲座。本次讲座在友好、融洽的氛围中顺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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