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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中意法与罗马法研究所“中意法-罗马法学术沙龙”第一期成功举办

日期:2019-12-27 15:25      点击数:     来源:

12月27日上午,我院中意法与罗马法研究所在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15会议室举办了“中意法-罗马法学术沙龙”。本次沙龙以“附期限法律行为”为主题,由我校教务处副处长、我院副教授翟远见主讲。我院中意法与罗马法研究所所长费安玲教授任主持人,我院教师李媚和我校法律硕士学院教师李琳任与谈人。



沙龙伊始,费安玲介绍了本系列学术沙龙旨在打造一个师生交流互动的平台,以使老师和学生能够利用空余时间就学术前沿理论进行充分交流。随后,翟远见围绕本次沙龙的主题,对附期限法律行为进行了深入地讲解和分析。翟远见首先介绍了附期限法律行为的规范意旨,作为法律行为的附款,附期限法律行为意在促使当事人通过合意,将法律行为的效力系于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其次,翟远见分析了期限的属性和特征,以期实现期限和条件的明确区分。他还提到,合同是否附期限需要根据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探求合同当事人的真意。随后,翟远见阐述了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法定的分类和学说上的分类,并对不得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在讲解的同时,他还向在座师生介绍了意大利、德国等国家关于附期限法律行为的规定,启发同学们进行深入思考。最后,翟远见结合《民法通则》《民通意见》《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释了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效力和举证责任问题。



与谈过程中,李媚就遗嘱指定继承人的情况不可附期限,而遗赠可附期限的论述提出疑问。翟远见用“内外有别”对此区别进行了解释,这样区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财产成为无主财产。李琳提出了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情况下,合同的拘束力处于何种状态的问题,并引发了同学们对于期待权问题的思索。此外,在座师生还就所有权回购问题进行了讨论。



经过两个小时的深入探讨,参加本次沙龙的同学们对于“附期限法律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同时也为实务中处理附期限法律行为的问题提供了比较法视角下的解决方式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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