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下午,应我院中德法学研究所的邀请,浙大城市学院德国教师Clemens Richter博士在海淀校区为中德方向学生做了题为“行政、行政机构和行政监督——类型化概述”的讲座。本次活动由中德法学院德方副院长白德(Balduin Benesch)主持、评议。
讲座伊始,白德对Richter博士表示欢迎,并介绍和强调了理解德国行政法中不同类型的行政机构和行政监督对德国行政法学习的深刻意义。
讲座过程中,Richter以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为引,结合德国《基本法》的相关规定,首先明确了行政(权)在国家政权架构和权力资源配置中的功能定位。进一步地,Richter博士概述了联邦和州的行政体制,在直接国家行政和间接国家行政区分的基础上,对德国行政法中行政机构和行政监督作分类讨论。具体而言,德国行政法上的行政机构包括公法人、公共机构和公法基金会;联邦和州政府可以设立公法人和公共机构;德国行政法上的行政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以及行政内部监督等。Richter博士在讲授过程中列举了许多贴合中国行政区划的例子,如省市县乡的区级划分,通过中德比较,帮助同学们深入理解德国行政组织体系。
提问环节,在场同学就高校的行政主体性质、公法基金会的实例以及行政内部监督的救济等向Richter提出问题,Richter一一解答,同学们纷纷表示获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