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中午,由我院中美法学研究所承办的第五期午间学术沙龙活动在学院路校区科研楼A609如期举办。中美法学研究所孙海波副教授作为主讲人,以“英美法的特点:基于形式与实质的辩证视角”为主题与我院学生展开了热烈交流。中美法学研究所冯恺教授和何启豪副教授与谈本次沙龙。
孙海波从阿蒂亚和萨默斯两人合著的《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质》一书切入,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对英美法的特点娓娓道来。他指出,传统比较法时常从外部比较英美法和大陆法,而很少有论者从内部视角审视英国法和美国法的特点。尽管英国法和美国法有着高度的相似性和亲缘性,但如果将这二者视为一个法律体系单元,则深入内部会发现它们有着十分明显的差异,这集中表现为美国法更具实质性,而相比之下英国法则更具形式性色彩。
对于为什么英美两国的法律体系会呈现出这种差异的问题,孙海波从几个方面揭示出了其中的原委。首先,人们的法律观念有较大不同。美国人更多地采纳一种实用主义的法律观,从实质性立场理解和解释法律;英国人则持有一种高度形式化的法律观念,不注重法律的实质内容。其次,遵循先例的立场不同。遵循先例是英美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美国法中遵循先例观相对灵活,法官区分先例或推翻先例的权限较大,实质性裁量权也较大。英国法体系则坚持一种严格的遵循先例观,从形式上对法官背离或推翻先例施加了严格的限制。再次,制定法的解释不同。制定法在普通法中是十分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英国法官更倾向于从文义角度解释法律;美国法官则注重从目的、体系等方面对制定法作出实质性解释。最后,法律理论影响程度不同。在美国,自然法理论以及法律实用主义理论对法律观念及法律实践影响甚广,法律与道德等实质性要素的关联较为密切,法官也有意无意地从实质或实用角度适用法律。法律实证主义对英国法的影响更大,将法律视为一套形式化的规则体系,法官的职责就是将规则运用于实践作出裁判。总之,通过这样几个方面的比较,我们能够看出美国法和英国法的实质与形式之别。
两位与谈老师进而围绕我国法官的法创造空间分享了观点。冯恺基于侵权法研究视角指出,尽管我国法官的法创造空间相对较小,但还是通过一系列个案在既定框架中不断实现制度突破。何启豪结合自己的判例法学习感受谈了美国法追求实质正义的价值所在,并基于保险法研究视角指出,判决创新与规则适用时不能过于固守法律规定。
同学们认真倾听讲座,并就这一话题进行了拓展性思考。本次午间学术沙龙为师生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专业交流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