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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

《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5期目录及摘要

日期:2013-10-10 00:00    点击数:    来源:

【论 文】

阳光下的阴影:美国信息公开例外条款的司法实践...................王敬波

比较法视野下我国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之解释.........................陈学权

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之抵押物转让的效力...................刘贵祥  吴光荣

略论公司法一体化:中国视角及启示...............................黄  辉

非洲问题困扰下的国际刑事法院............................刘仁文 杨  柳

论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认定与适用中的问题点——以日本法规定为中心

...............................................................陈景善

经营者集中申报前商谈制度比较研究...............................张  东

流质契约解禁之反思——以罗马法为视角...........................李  媚

“管办分离”与“有序竞争”——德国社会医保经办机构法律改革述评与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娄  宇

 

【法政时评】

加拿大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及对我国的启示...........................李  醒

 

【法学译介】

阿尔夫·罗斯的权能概念

              ............[德]罗伯特·阿列克西(Robert Alexy)(冯威 译)

 

 

阳光下的阴影:美国信息公开例外条款的司法实践

 

王敬波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

 

  要:信息公开的例外条款就像阳光下的阴影,是决定信息公开范围的关键因素。中国和美国在信息公开的立法中都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也都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讨论性信息等内容排除在信息公开的范围之外。但是这些都是高度不确定法律概念,法院在司法中承担着解释法律的重要职能。美国法院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中运用多种方法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始终坚持信息公开法的立法宗旨,力求实现公共利益、申请人利益、第三人利益等多种利益的平衡,既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府信息的公开,也避免对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执法的侵犯和不当干扰。

关键词:信息公开  例外条款  美国法院

 

 

比较法视野下我国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之解释

 

陈学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要:我国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主体包括证人,但不宜包括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可以解释为已经确立了沉默权,其与“应当如实回答”之矛盾可以通过合理的解释消解。不被强迫自证其罪适用于非刑事诉讼程序在西方国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在我国不太现实。

关键词:不被强迫自证其罪  沉默权  权利主体  适用空间

 

 

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之抵押物转让的效力

 

                    刘贵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法学博士

吴光荣  国家法官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要:自字面上看,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系在否认抵押权之追及效力的同时,严格限制抵押物的转让,因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之物权转让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但这一文义解释的结论既经不起法政策的考量,也无法与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相互契合。在抵押权之追及效力已被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确立的背景下,不能简单依照文义理解《物权法》第191条,而应全面运用法解释学的方法缩小《担保法》与《物权法》之间的冲突,并进而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处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之抵押物转让的效力。《物权法》第191条规定的“不得转让”,既不属于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也非《合同法》第52条所称强制性规定,还与所谓法定的让与禁止有别,应理解为倡导性规范,旨在提醒抵押人注意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之抵押物转让可能引起的赔偿责任。

关键词:抵押权  追及效力  合同效力  权利瑕疵  倡导性规范

 

 

略论公司法一体化:中国视角及启示

 

黄  辉

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要:近年来,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关于全球公司治理模式一体化的问题已经在国际上引起学者的高度关注和激烈争论。但是,对于公司法一体化进程中的中国公司法发展经验及其启示,尚缺乏必要的研究。本文试图填补这一空白,从中国公司法发展的新视角去审视公司法一体化这一宏大命题,并将这一命题细分为四个子课题:公司法正在一体化吗?公司法会一体化吗?公司法一体化的路径有哪些?公司法一体化对我国有何启示?本文从法学的角度批判了LLSV关于投资者保护法律与资本市场发展之间关系的经济研究,并提出公司法的一体化不是公司法的某国化,不只是法条的一体化,而且也不是公司法的单一化,以指导我国公司法未来的发展方向和模式选择。

关键词:公司法一体化  法律移植  公司治理模式  法律与市场发展

 

 

非洲问题困扰下的国际刑事法院

 

        刘仁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

杨  柳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要:国际刑事法院十余年来的司法实践史也是其与非洲的关系史。国际刑事法院调查和起诉的全部犯罪情势来自非洲这一事实以及其对某些非洲国家领导人提出的指控引发了非洲国家对国际刑事法院公正性的质疑;国际刑事司法与非洲人民传统的正义观念之间的冲突让法院深受来自非洲的各种政治压力,而不少非洲国家热衷于“自我提交情势”的司法实践则在政治和法律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国际刑事法院要改善其与非洲的关系,除了有必要采取更具有包容性的正义观念和更积极的外联等策略外,还有必要采取措施让国际社会、情势发生国以及受害者认识到法院自身所具有的深刻局限性。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  非洲  正义

 

 

论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认定与适用中的问题点

——以日本法规定为中心

 

陈景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博士

 

  要:追究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在这方面还未完善,为了完善董事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债权人保护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在这方面规定较详细、并有判例积累的日本公司法的规定,引进追究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尤其是2006年新公司法(因为日本统一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本文研究对象为股份公司)的规定。因此,本文主要对日本公司法学界和实务界对董事第三人责任以及第三人的认定、适用中发生的与其他保护债权人规范的竞合、新公司法中引进的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与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认定等进行探讨,以期正确认识该制度,引发更多探讨。

关键词:董事对第三人责任  适用条件  第三人认定标准  内部控制体系构建义务  规范竞合

 

 

经营者集中申报前商谈制度比较研究

 

张  东

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博士生

 

  要:申报前商谈是经济领域自发生成的非正式、非法定、无法律约束力的程序性制度,广泛运用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实践,事实上已成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体系的第一个阶段,具有促进执法机构与申报人合作互惠、提高反垄断审查效率与透明度、增进反垄断审查可预测性的制度价值;申报前商谈将实体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融为一体,具有自足性,而其带有的公开性缺失、法律性质与信赖保护、观点锁定等局限,也需要不断完善。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  企业并购  申报前商谈  反垄断  信赖保护

 

 

流质契约解禁之反思

——以罗马法为视角

 

李  媚

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罗马法和民商法博士生

 

  要:流质契约缔结中的自由意志较难判断,并非真正对契约自由之保护,且具有造成担保设定人与担保权人利益失衡,以及损害担保设定人的其他债权人利益之弊端。流质契约极易违反公平、诚信原则以及有碍商业道德之建设,自罗马法以来受到多数国家禁止,并逐渐以更为合理、公平的变卖权制度代之以实现担保物权。流质契约的效果与担保物权作为价值权的本质相违背。故不应主张流质契约禁令之解禁。

关键词:流质契约  公平  自由  效率  诚信

 

 

“管办分离”与“有序竞争”

——德国社会医保经办机构法律改革述评与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娄  宇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要:德国近20年来的法定医疗保险改革法案加强了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的控制并在经办领域引入了竞争,体现了欧美工业国家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法律改革的趋势——“管办分离”与“有序竞争”。“管办分离”的基本导向是将参保人与医疗给付者彼此隔离,让经办机构充当二者的中介与桥梁,扮演医疗服务购买第三方的角色,以此规避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有序竞争”的制度设计是建立健康基金和风险平衡机制,以此克服强制参保与选择自由给保险机构带来的经营风险。“管办分离”与“有序竞争”实现了经济立法领域市场竞争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的隅合:前者为引入竞争机制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后者则促进了管理者对提供者的制约与控制,“管”、“办”关系日趋分立促进了医疗服务体系更有效率地运转,维护了参保人的健康权利。相关的经验可为我国未来的社会保险经办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德国  社保经办机构改革  借鉴

 

 

加拿大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及对我国的启示

 

李  醒

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

 

  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之一,该制度的目的在于预防建设项目或规划项目对周围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加拿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较早,立法方面也较为完善,尤其在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上有着细致而严格的规定,各个部门有关环境评价的权力分工明确并且互相制衡:环境评价署负责执行环境评价程序以及提升加拿大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的整体性及协调性;环境部长专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核以及与其他部门或其他省进行环评沟通的工作;审查小组及责任机关,在各自负责的环评报告审核中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分工及责任。我国大多数学者在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时,重点针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而本文侧重对加拿大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进行研究,希望对我国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立法有所启发和借鉴。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评价程序  加拿大

 

 

阿尔夫·罗斯的权能概念

 

     [德]罗伯特·阿列克西(Robert Alexy)(著) 德国基尔大学公法与法哲学教席教授

 

  要:丹麦法哲学家阿尔夫·罗斯认为,权能乃是一种在法律上得到证立的,通过并依据对相关效果的宣示,从而创制法律规范(或者法律效果)的能力。就此而言,权能在本性上具有可能性、规范性、处分性、表示性;权能规范属于构成性规则;权能的理由是基于私人以及公共领域的自治。但富有争议的是,根据以其命名的“罗斯化约定理”,所有其他规范性概念都能够被化约为义务概念;又由于权能规范规定了创制义务规范的程序,并使得主体负有义务根据该义务规范而行动,因而权能规范也可被化约为义务规范。然而,通过否定化、关系化、潜能化三项逻辑运算可以得出,虽然权能蕴含着潜在的义务,但是反之并不成立。义务不仅能通过权能的行使,也能通过其他行为,譬如不法或犯罪行为,得到证立。布列金由此认为,罗斯在后期从根本上改变了化约主义立场。但是,权能规范仍然可以被理解为合秩序性创制的行为规范之行为规范,具有元规则地位;只不过创制行为所体现的私人以及公共自治具有不可化约性。在此意义上,罗斯化约定理的核心部分仍然是真实的,他关于权能的立场也是一以贯之的。

关键词:权能的本性  构成性规则  私人与公共自治  罗斯化约定理  元义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