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由北京银行法学研究会、我校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独立保函热点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会议承办方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隆重召开。来自北京银行法学研究会的高祥、高圣平、朱宏生、刘斌等专家学者出席并致辞或作主题演讲,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银行委员会保函组专家与法律实务专家就独立保函最新裁判案例所涉热点问题进行了圆桌讨论。本次会议参与人员涵盖法学研究权威学者、银行业实务专家、司法审判专家和法律实务界人士,线下线上二百余人共同参与、实时互动,聚焦独立保函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尤其民法典背景下的制度定位、法律地位、理论根据和实务热点问题,实现了学术研究对独立保函实务的理论赋能,促进了独立保函实务对司法审判与学术研究的问题导向,加深了银行业对独立保函法律风险防范的实操理解。
会议首先由北京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商法与惯例法委员会执行主席、我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祥致辞。高祥会长首先代表北京银行法学研究会对各位专家和来宾的到来表示欢迎并介绍了研究会的设会背景、宗旨和定位,回顾了独立保函在中国法律环境下的立法和司法立场演变,提出了民法典对担保法律制度调整之后独立保函的制度定位和法律地位这一重大命题,倡议银行界、中国国际商会跟最高法院联合推动中国尽快加入《联合国独立担保与备用信用证公约》。最后,高祥会长结合最高法院具体案例诠释了独立保函实务中关于欺诈认定、单据严格相符等规则的把握原则和尺度标准。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秘书局部长喻敏在致辞中对本次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祝贺,介绍了中国国际商会在促进中国银行业与中国企业参与国际银行业务惯例和规则的制定及解释、参与相关国家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制定所做的工作,期待能够通过与北京银行法学研究会等机构加强合作促进学术研究、法律实务和银行业务的交流互动,加强独立保函学术和实务研究,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更好地参与国际商业活动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在主题演讲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高圣平,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银行委员会保函专家组组长、ICC DocDex专家、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保函工作组成员、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ISDGP)起草组成员朱宏生,中国政法大学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刘斌分别从不同角度就独立保函在中国法律体系下的制度定位及其规范原则和依据、规范技术等分享了各自的智慧与洞见。
高圣平教授以其参与民法典尤其担保法律制度起草讨论的经验,从民法典的立法理念、规范属性及担保制度的规范体系角度出发,高屋建瓴地诠释了独立保函与民法典的体系关系及其非典型担保的法律地位,说明了民法典担保制度强调从属性和限制独立性的经济社会基础。高圣平教授强调,民法典系私法规范体系,独立保函的合法有效性并不因民法典没有规定而丧失,相反因独立保函尚未有名化反而给了行业更多创新空间,其作为非典型性保证更多遵循行业惯例和当事人约定,当然也要接受民法典有关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和格式条款等规范的约束。
作为中国银行业和国际银行业界知名的惯例与业务规则专家,朱宏生先生从业务实践的角度回应了高圣平教授关于独立保函的法律规范应尊重商业实践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观点,重申了独立保函的商业实践基础及国际惯例的规范属性。通过回顾最高法院关于独立保函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的争论,朱宏生先生指出独立保函的规范定位本身不应属于大陆法传统的担保制度体系,其更应该归属信用证规则体系。此外,朱宏生先生还就独立保函的识别及其独立性问题、保函欺诈认定及止付司法裁判标准的最新发展、转开保函情形下的欺诈认定和止付特殊问题等阐述了自己的看法,从具体个案中肯定了最高法院在尊重国际惯例和维护中国银行业的国际信用方面所作的努力。
刘斌副教授从民商二元和商业实践的角度诠释了广义独立担保体系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认为应当在商事领域更多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为精细地区分不同担保的真实意思及其法律效力。通过列举多样化的担保或具有担保功能的法律安排类型,刘斌副教授为大家呈现了完全从属性担保之外的更多担保或担保功能样态,提出立法与司法应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和开放性,逐步构建更为丰富的担保类型及规范体系。
几位专家高屋建瓴又深入浅出的论述,既廓清了理论困惑,又解答和回应了实务痛点,引起了参会各界人士的阵阵掌声和热烈回应。最后,会议以最高法院新近裁判的有关转开保函的案件为样本,就其中涉及到保函止付、索赔、欺诈以及后续追偿等四个方面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圆桌讨论,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银行委员会保函专家组副组长王桂杰、保函专家组专家陈丽芳、王志刚与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杨东勤律师、干文淼律师、田大鹏律师先后发言。
(供稿:北京银行法学研究会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