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8日晚上,谢立斌副教授在南京大学仙林校区为该校法学院本科生作了题为“基本权利作为宪法委托”的学术报告。报告由南京大学法学院张慰副教授主持。
在报告开始部分,谢立斌介绍了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尤其详细介绍了中德法学院、中美法学院的招生信息,欢迎南京大学本科生报考。听众对我院比较法专业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
在其学术报告中,谢立斌和听众一起探讨,宪法中的基本权利除了对国家机关设定了不得实施侵犯行为的义务之外,是否设定了积极作为义务。他认为,首先,国家、尤其是立法者首先应当规定各项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尽管不同类型的基本权利并不都在相同程度上依赖于立法所进行的具体化;其次,立法者应当规范不同主主体所享有基本权利之间的各种关系。对此,谢立斌尤其对紧张关系(例如言论自由和人格尊严之间的冲突)、相互依赖和促进关系(例如,有意结婚的两个公民,任何一方婚姻自由的实现,都依赖于对方也享有婚姻自由)展开了讨论;最后,针对来自他人的损害,以及来自本人的损害基本权利所保护法益的行为(例如自杀、卖淫、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吸烟),国家承担了一定的保护义务。
讲座的尾声,谢立斌解答了听众关于我院比较法专业和讲座的问题。